申请保险代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保险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多少?

申请保险代理人的条件是什么?保险代理条例第7条保险代理机构可采用以下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3)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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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险代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保险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多少?

发布时间:2019-06-06 14:34:24 作者:颜 热度:

申请保险代理人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理条例第7条保险代理机构可采用以下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

(3)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符合本条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为2人以上,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一半;

(5)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六)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或营业场所;

(七)具有与业务兼容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设施;

(8)从保险公司获得至少一份意向书。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如果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元。第十条依法,不得投资于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如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应通知保险公司。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包括“保险代理人”字样,字体大小不得与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的字体大小相同。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所有股东,所有发起人或者所有合伙人应当指定代理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所有股东,所有保荐人或所有合伙人签署的“设立保险代理人申请表”;

(2)“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保荐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和保荐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带有印章的最新一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始资金账户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过去三年的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计划分析;

(7)公司名称的预先批准通知的副本;

(8)内部管理系统,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系统;

(9)组织的业务服务标准;

(10)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和业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签发的代理人意向书; (12)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证明; (1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描述。

第十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者制定投资风险警示,启动申请谈判,查询和了解拟议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和内部控制制度。 。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一年内,可以设立三个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前一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2)内部控制系统健全;

(三)拟议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规定的资格;

(4)现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作正常;

(5)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符合本条要求。第十六条设立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或最低资本要求的保险机构,可以设立三个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此外,每个额外的保险代理人分支机构应增加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100,000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如果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额,相应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得再增加。如果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达到200万元,建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第十七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设立保险代理分行申请表”;

(2)董事会或所有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3)建议为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建立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一财政年度发布的保险代理机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接受上一年度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附件的监督检查;

(六)保险代理机构头两年内保险代理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7)主要负责人的申请材料;

(8)营业场所的文件;

(9)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描述。

有必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将资金记入原证书。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您决定不批准该申请,您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还解释了原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和检查。第十九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第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存入保险或者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存款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存入注册资本或出资的20%。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存款额。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存款,应当存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形式。如果存款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入,则应存入国家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协议应当规定:“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不得自动使用或者处置存款。

如果银行未履行其审查义务,则应对被动担保金额内的保险代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专用存款账户存入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存款保证协议副本。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发送关于上一年机构存款管理的特别报告。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使用押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2)按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

第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使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

(2)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商业登记变更登记证明。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使用保证金的,清算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

(2)清算计划;

(3)保险公司证明收回各种文件和其他材料;

(4)原始许可证。保险代理人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所有合伙人关于解散和清算事项的决议;

保险代理机构依法申报破产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第二十七条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第30日期满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续展。保险代理机构申请续签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

(2)原始许可;

(三)会计师事务所上一财年发布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前两年代理机构遵守保险监督法律法规的说明;

(6)前两年,机构接受保险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情况及相关配件进行监督检查;

(7)前两年对保险业组织的监督情况说明;

(8)该机构在过去两年内履行了保险代理合同的指示。第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发证:

(一)申请续展许可证前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运作;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4)未按要求支付监督费。第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续展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年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估。决策。是否批准续订许可。 。

如果决定不重新发布,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1)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变更;

(2)改变组织形式。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险代理人变更申请表”;

(2)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议;

(三)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和简历的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财务印章的最新一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减少的,应当在报纸上提交至少三份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设立新组织形式的条件,并将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提交中国保监会:

(1)“保险代理人变更申请表”;

(2)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议;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实施计划;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您决定不批准,您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名称已更改;

(2)居住或营业场所的变更;

(3)股东或投资者的变化;

(4)更改保荐人,股东或投资者的名称或名称。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名称已更改;

(2)营业场所的变化。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有关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2)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退还许可证并取得新的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变更,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新的许可;前款规定的变更不需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新的许可证。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取消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退还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许可证。 。报纸上的公告。第四十一条保险代理人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1)更改名称;

(2)更改住所或营业场所。第四十二条合并,新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本规定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合并或者分离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报告。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1)许可期限届满,无续期申请;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依法重发;

(三)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

(四)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五)依法撤销或者撤销许可;

(六)保险代理人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七)许可证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取消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取消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清算报告。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

(一)依法取消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

(二)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四)依法撤销或者撤销许可;

(五)许可证和行政法规规定取消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保险代理人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非les的最低注册资本超过200万,跨区域(跨省,自治,市)至少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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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险代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保险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多少?
发布时间:2019-06-06

申请保险代理人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理条例第7条保险代理机构可采用以下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

(3)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符合本条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为2人以上,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一半;

(5)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六)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或营业场所;

(七)具有与业务兼容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设施;

(8)从保险公司获得至少一份意向书。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如果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元。第十条依法,不得投资于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如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应通知保险公司。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包括“保险代理人”字样,字体大小不得与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的字体大小相同。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所有股东,所有发起人或者所有合伙人应当指定代理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所有股东,所有保荐人或所有合伙人签署的“设立保险代理人申请表”;

(2)“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保荐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和保荐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带有印章的最新一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始资金账户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过去三年的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计划分析;

(7)公司名称的预先批准通知的副本;

(8)内部管理系统,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系统;

(9)组织的业务服务标准;

(10)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和业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签发的代理人意向书; (12)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证明; (1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描述。

第十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者制定投资风险警示,启动申请谈判,查询和了解拟议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和内部控制制度。 。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一年内,可以设立三个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前一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2)内部控制系统健全;

(三)拟议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规定的资格;

(4)现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作正常;

(5)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符合本条要求。第十六条设立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或最低资本要求的保险机构,可以设立三个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此外,每个额外的保险代理人分支机构应增加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100,000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如果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额,相应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得再增加。如果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达到200万元,建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第十七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设立保险代理分行申请表”;

(2)董事会或所有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3)建议为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建立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一财政年度发布的保险代理机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接受上一年度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附件的监督检查;

(六)保险代理机构头两年内保险代理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7)主要负责人的申请材料;

(8)营业场所的文件;

(9)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描述。

有必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将资金记入原证书。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您决定不批准该申请,您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还解释了原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和检查。第十九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第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存入保险或者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存款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存入注册资本或出资的20%。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存款额。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存款,应当存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形式。如果存款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入,则应存入国家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协议应当规定:“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不得自动使用或者处置存款。

如果银行未履行其审查义务,则应对被动担保金额内的保险代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专用存款账户存入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存款保证协议副本。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发送关于上一年机构存款管理的特别报告。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使用押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2)按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

第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使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

(2)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商业登记变更登记证明。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使用保证金的,清算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

(2)清算计划;

(3)保险公司证明收回各种文件和其他材料;

(4)原始许可证。保险代理人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所有合伙人关于解散和清算事项的决议;

保险代理机构依法申报破产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第二十七条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第30日期满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续展。保险代理机构申请续签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

(2)原始许可;

(三)会计师事务所上一财年发布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前两年代理机构遵守保险监督法律法规的说明;

(6)前两年,机构接受保险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情况及相关配件进行监督检查;

(7)前两年对保险业组织的监督情况说明;

(8)该机构在过去两年内履行了保险代理合同的指示。第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发证:

(一)申请续展许可证前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运作;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4)未按要求支付监督费。第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续展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年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估。决策。是否批准续订许可。 。

如果决定不重新发布,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1)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变更;

(2)改变组织形式。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保险代理人变更申请表”;

(2)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议;

(三)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和简历的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财务印章的最新一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减少的,应当在报纸上提交至少三份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设立新组织形式的条件,并将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提交中国保监会:

(1)“保险代理人变更申请表”;

(2)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议;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实施计划;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您决定不批准,您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名称已更改;

(2)居住或营业场所的变更;

(3)股东或投资者的变化;

(4)更改保荐人,股东或投资者的名称或名称。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名称已更改;

(2)营业场所的变化。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有关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2)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退还许可证并取得新的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变更,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新的许可;前款规定的变更不需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新的许可证。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取消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退还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许可证。 。报纸上的公告。第四十一条保险代理人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1)更改名称;

(2)更改住所或营业场所。第四十二条合并,新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本规定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合并或者分离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报告。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1)许可期限届满,无续期申请;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依法重发;

(三)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

(四)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五)依法撤销或者撤销许可;

(六)保险代理人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七)许可证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取消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取消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清算报告。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

(一)依法取消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

(二)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四)依法撤销或者撤销许可;

(五)许可证和行政法规规定取消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保险代理人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非les的最低注册资本超过200万,跨区域(跨省,自治,市)至少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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