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转让条件有哪些??

我想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保险法”对成立保险公司有以下规定。您觉得可以申请保险公司的第三章。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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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转让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6-06 14:31:14 作者:颜 热度:

我想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对成立保险公司有以下规定。您觉得可以申请保险公司的第三章。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公司的发展。保险公司。保险和公平竞争的必要性。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继续盈利,信誉良好。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二)具有符合本法和“中华民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符合本法规定;

(四)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条件。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规模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金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收的货币资本。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必须设立一份申请表,其中包括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制定施工方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背景资料;

(5)投资者和拟议的筹备组主席和经理以及个人认可证书确认的责任人名单;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审查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它是在接受之日起六个月内建立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如果决定未获批准,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施工准备批准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准备工作;

在准备期间不得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第七十三条筹备工作完成后,如果申请人具有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决定通过后,发给商业保险营业执照;如果决定未获批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保险代理机构的转让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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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06

我想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对成立保险公司有以下规定。您觉得可以申请保险公司的第三章。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公司的发展。保险公司。保险和公平竞争的必要性。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继续盈利,信誉良好。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二)具有符合本法和“中华民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符合本法规定;

(四)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条件。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规模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金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收的货币资本。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必须设立一份申请表,其中包括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制定施工方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背景资料;

(5)投资者和拟议的筹备组主席和经理以及个人认可证书确认的责任人名单;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审查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它是在接受之日起六个月内建立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如果决定未获批准,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施工准备批准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准备工作;

在准备期间不得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第七十三条筹备工作完成后,如果申请人具有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决定通过后,发给商业保险营业执照;如果决定未获批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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