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三类医疗器械公司的价值是什么?第五十二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其中一个条件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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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26 19:44:28 作者:颜 热度:
注册三类医疗器械公司的价值是什么?第五十二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其中一个条件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有关方面或根据其职能和权力,可以撤销医疗器械制造企业的许可证。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医疗设备。未取得医疗器械登记证生产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转售,出租,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正确。罚款不低于1万元但不超过3万元;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用于变更,转售,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的违法转让的,责令改正,不得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许可。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申请人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批准,发出警告申请。
一个人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如果“医疗器械制造企业许可证”是通过欺诈,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实施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六罚款;申请人不得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第五十六条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产品的医疗器械,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施行。罚款不超过3万元: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未按照交付单据的标准或产品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4)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擅自减产
注册三类医疗器械公司的价值是什么?第五十二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其中一个条件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有关方面或根据其职能和权力,可以撤销医疗器械制造企业的许可证。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医疗设备。未取得医疗器械登记证生产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转售,出租,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正确。罚款不低于1万元但不超过3万元;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用于变更,转售,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的违法转让的,责令改正,不得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许可。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申请人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批准,发出警告申请。
一个人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如果“医疗器械制造企业许可证”是通过欺诈,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实施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六罚款;申请人不得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第五十六条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产品的医疗器械,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施行。罚款不超过3万元: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未按照交付单据的标准或产品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4)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擅自减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