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3 17:11:15 作者:颜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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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有证据,并且收债公司在法庭程序中是非法的。谨防公安部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镇压各收债公司打击非法收债活动。 [县经贸一体化[2000] 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独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公安局(局),工商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5年,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禁止设立收债公司从事收债业务。据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办理原登记收债公司的注销登记或变更手续。近年来,各种债务纠纷在社会上有所增加,在一些地区,有大量的收债公司,非法从事收债活动。
有的以经济委托,商业代理,财务咨询等名义登记,实际活动超出了登记范围,开展了追债业务;有些没有登记,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从事私人收债活动。收债公司承担收债及追讨业务。它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威和强制力。它通常雇用下岗工人,退休人员和其他社会闲人,通过挨家挨户的雇佣,跟踪,跟踪或损害债务人的声誉来获得报酬。即使是威胁,恐吓,欺骗,勒索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也会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并谋取非法所得。收债公司的活动不仅干扰了企业和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它危害公共安全,扰乱法律秩序,并鼓励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规定:一是禁止各类收债公司,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立任何形式的收债公司。继续从事非法追债活动,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必须坚决予以处罚。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批准申请追收债务和收债业务的企业登记;以咨询服务和委托代理人名义从事收债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旦被发现,未注册的收债公司立即被坚决取缔。三是各级公安机关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非法收债活动的力度。
公安机关对恐吓,威胁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追债行为处以罚款。公安机关依照“中华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各新闻机关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国家对各类收债公司的规制和非法收债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5.企业必须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付合同并兑现承诺,并及时退还各种应付款。违约引起的经济纠纷,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200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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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搜索所需的材料如下:
1份法人和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2各股东的注册资本金额和投资比例;
3公司名称字体大小超过五;
4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2.找到名称后,需要以下材料:
1份法人和合伙人户籍簿(增值税);
2法人和合伙人的原始文件;
3法人和合伙人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4名法人和合伙人应当有6张1英寸无照照片的照片; (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申请,应提供会计师会计凭证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3.流程:检查名称→验资→申请营业执照(包括雕刻)→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请银行开户→申请税务登记证和发票。
时间:
①名称搜索:3个工作日;
2验资:三个工作日;
3营业执照:10个工作日;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个工作日(可与税收同时处理);
开户许可证:2个工作日(可同时办理税务手续);
6税务登记: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