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那些内容?“公司章程”第一条第一条以“中华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方共同出台)为依据。第二条本章程的规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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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8 17:51:33 作者:颜 热度:
注册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那些内容?
“公司章程”第一条第一条以“中华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方共同出台)为依据。第二条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成立。姓名和居留第3条公司名称:第4条: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依法向许可监督部门提交,经批准后可以开展相关活动。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所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
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认缴的出资限额内对公司负责。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更改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名称,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名称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名称或者名称(或证书)编号第十条出资额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方式时间如下:股东名称或出资方式名称,出资时间,出资额(万元),比例出资额(%)。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支付资金,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提取资金。
公司成立后,公司向股东出具资金证明;公司编制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所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第六章公司的制度及其生产方式,权力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行使下列权力的权力:
(1)确定公司的业务政策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不属于员工代表的执行董事和监事,确定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薪酬;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核批准主管的报告;
(5)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方案;
(6)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计划;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解决公司债券问题;
(九)对公司形式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如果前款所列事项达成一致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召开直接作出决定,所有股东应当签字。并盖章决定文件。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由贡献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规定时间按时举行。如果代表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股东提议召开特别会议,则应召开特别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所有股东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大会应就所讨论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自然人股东)和印章(合法股东)上签字。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未履行或者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召集和主持;如果主管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解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必须通过由代表超过三分之二投票权的股东。第十八条公司没有董事会,并有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任期届满后再次当选。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议和行使负责以下权力:
(1)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
(2)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3)审查公司的业务计划和投资计划;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制定损失计划;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经理,由股东大会任命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议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和投资计划;
(3)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方案;
(4)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定;
(六)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7)决定任命或解雇由执行董事任命或解雇的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公司没有监事会和监事(1-2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议(就业,任命)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高级管理层是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人员。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任期届满。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2)监督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的职责,并建议撤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决议“
(3)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执行董事未履行”公司法“规定职责,主持股东大会”的会议;
(5)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大会需要提供的其他事项“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对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超过股东大会批准。其他股东的一半。
股东应以书面形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他们应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优先购买权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第二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有关股东的记录及其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出资额。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营业期(长期)应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在商业时期,它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的章程来生存。
公司应在延长营业期限时申请变更登记。第30条公司解散,原因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四)营业执照依法撤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公司应当遵守第一款(一)
(二),
(四)个,
如果按照第(5)项的规定解散,清算组应在原因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开始。该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名单和清算组负责人名单提交清算组。公司注册机构。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报告债权的过程中,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第三十三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解决之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向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清算报告,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股东大会必须解析度。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管辖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投票通过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其他规定,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规定,每个股东应当保留一份,公司应当保留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所有股东(自然人)签名,(法人)印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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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局的名称(通常为3个工作日,如果名称相同,时间不确定)2。前往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7-10个工作日)3。前往质量技术监督局获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5个工作日)4。然后税务局将申请税务登记证(3个工作日)。 5.最后,银行将开设一个基本家庭,行人批准将至少5个工作日。
注册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那些内容?
“公司章程”第一条第一条以“中华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方共同出台)为依据。第二条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成立。姓名和居留第3条公司名称:第4条: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依法向许可监督部门提交,经批准后可以开展相关活动。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所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
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认缴的出资限额内对公司负责。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更改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名称,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名称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名称或者名称(或证书)编号第十条出资额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方式时间如下:股东名称或出资方式名称,出资时间,出资额(万元),比例出资额(%)。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支付资金,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提取资金。
公司成立后,公司向股东出具资金证明;公司编制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所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第六章公司的制度及其生产方式,权力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行使下列权力的权力:
(1)确定公司的业务政策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不属于员工代表的执行董事和监事,确定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薪酬;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核批准主管的报告;
(5)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方案;
(6)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计划;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解决公司债券问题;
(九)对公司形式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如果前款所列事项达成一致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召开直接作出决定,所有股东应当签字。并盖章决定文件。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由贡献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规定时间按时举行。如果代表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股东提议召开特别会议,则应召开特别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所有股东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大会应就所讨论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自然人股东)和印章(合法股东)上签字。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未履行或者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召集和主持;如果主管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解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必须通过由代表超过三分之二投票权的股东。第十八条公司没有董事会,并有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任期届满后再次当选。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议和行使负责以下权力:
(1)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
(2)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3)审查公司的业务计划和投资计划;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制定损失计划;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经理,由股东大会任命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议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和投资计划;
(3)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方案;
(4)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定;
(六)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7)决定任命或解雇由执行董事任命或解雇的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公司没有监事会和监事(1-2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议(就业,任命)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高级管理层是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人员。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任期届满。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2)监督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的职责,并建议撤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决议“
(3)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执行董事未履行”公司法“规定职责,主持股东大会”的会议;
(5)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大会需要提供的其他事项“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对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超过股东大会批准。其他股东的一半。
股东应以书面形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他们应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优先购买权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第二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有关股东的记录及其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出资额。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营业期(长期)应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在商业时期,它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的章程来生存。
公司应在延长营业期限时申请变更登记。第30条公司解散,原因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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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公司应当遵守第一款(一)
(二),
(四)个,
如果按照第(5)项的规定解散,清算组应在原因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开始。该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名单和清算组负责人名单提交清算组。公司注册机构。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报告债权的过程中,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第三十三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解决之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向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清算报告,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股东大会必须解析度。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管辖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投票通过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其他规定,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规定,每个股东应当保留一份,公司应当保留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所有股东(自然人)签名,(法人)印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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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局的名称(通常为3个工作日,如果名称相同,时间不确定)2。前往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7-10个工作日)3。前往质量技术监督局获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5个工作日)4。然后税务局将申请税务登记证(3个工作日)。 5.最后,银行将开设一个基本家庭,行人批准将至少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