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公司的问题a)生产企业1.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审批标准进行了新的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标准的进一步审批。只要国有大型(大型,新鲜,大二)生产企业申请,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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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24 17:41:48 作者:颜 热度:
关于注册公司的问题
a)生产企业1.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审批标准进行了新的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标准的进一步审批。只要国有大型(大型,新鲜,大二)生产企业申请,他们就可以申请批准。手续。此外,技术密集型机电产品生产批准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应50万美元,其他行业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应100万美元。对于已获批准拥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公司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单独申请进出口权。具体审批和程序为:生产企业向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和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提交申请,并报告联合意见,它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告。经济贸易部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建议清单办理批准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范围。(1)自营出口每年1000多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以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与公司合作经营产品。相关或类似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2)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和出口大型成套设备。经批准后,他们可以提供与出口自产设备有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和操作。为技术人员和售后眼科人员派遣劳务服务的权利。
3,经济特区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审批自动登记制度,经济特区生产企业,注册资金200多万元,并有已投入生产,可向当地外经贸部门申请登记,外贸部门合格生产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即机械设备进出口权和原料应当取得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出口所需的辅助材料,并可以办理海关,商检,外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生产企业对外经贸部门的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 (二)地方(市)县外贸公司自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放宽了具有固定业务渠道,有外贸供应,多年为外贸发展做出贡献的地级外贸供应公司的认证标准。 。对于国民生产总值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10亿元)的城市(县),原则上可以考虑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尽量控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经济特区的总量。即:根据外贸企业总数和规模,重新审批各经济特区的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一般贸易赚取的外汇,经济特区的一般贸易出口总额每1亿美元,一般贸易年度出口创汇增长5%,一个国外可以添加贸易企业。经济特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应当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主审批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区域,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备案。目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于1996年批准了五个经济特区总数为2013年。
(3)只要研究所具有较强的技术和技术产品研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成果,委托代理人所赚取的平均外汇不少于两个申请进出口权前几年。由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推荐的30万美元研究所接受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截至目前,已有200多家研究机构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技术产品的权利。科研院所的进出口权申请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国务院直属科研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向科学技术部提出。技术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地方科研院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该计划的独立经贸部门(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了书面申请,经经济贸易部(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获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科技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经过各部门和地区提交的研究机构审查,科技部分批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交了审查意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审批情况进行了审批。科技部的审查意见。
原则上,进出口权直接授予研究机构,没有新的进出口公司获得批准。研究机构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直接授予该单位进出口权;研究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国外经营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授予指定的全资,独资企业。 (四)外国经济公司中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成果显着。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动力也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建设能力和强大运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经营权。这些公司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有权在外部经营。公司合作具有良好的外部表现。通过出口1亿美元赚取外汇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获得与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权利。设计院承担了国外重大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在境外开展了一,二项业务项目,并将获得相应的调查,设计,咨询和监督等外部管理权。 (5)商业和材料企业给予商业和材料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的活力。和物资企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
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商品和材料企业给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作已从试点转为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直属企业,沿海物资企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内地材料企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3亿多元;
2,主要经营部门和沿海地区机电产品的材料企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6亿多元,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2亿多元;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3亿多元;
4.为了进一步评估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申报企业的资本要求;实物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超过1000万元(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以此为准,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企业。经批准授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和材料企业原则上应当符合其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批发业务和进口商品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外汇收入价值。申报和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经济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和部门申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门直属部门由主管机关向国家经贸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报。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进出口业务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前两年企业的运作(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实际的进出口业绩;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实际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各地,各部门收到申报文件后,初审意见已提交国家经贸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和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将合格企业的审查意见发送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
(6)供销合作企业授予供销合作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社的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中国农业产业化,增加农产品附属。价值,发展外汇收入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供销条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合作企业应当如下:沿海地区企业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更高n供销合作企业年销售额的60%。它已经支持当地农民建立三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立了一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对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企业,其进出口业务范围原则上与经批准的境内经营业务相符,但不经营共同出口的16种出口商品。由国家机构经营,国家实施经批准的公司的运作。那种进口商品。申报和批准程序:
供销社的进出口经营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局)和联合营销合作社共同报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联合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推荐,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中国国家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的进出口权由总行直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申请材料包括:要求进出口合作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可行性报告;前两年企业销售额和农业服务销售额;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实际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七)连锁企业对连锁企业给予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推动连锁企业现代化和国际化。
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如下:
1,经济实体型连锁店,政企分开,自营,自筹,独立法人资格,统一配送中心;
(二)进出口业务需要设施和资金,有良好的内部组织和外贸技术人员,适合进出口业务;
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申报和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事处,局)和商务委员会(商业贸易办事处和局)申报。贸易经济合作。各部委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报。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企业在上一年的运作(应提供销售统计,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部门盖章)和进出口业绩;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地点,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各地区和部门提交文件后,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III。 1998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关于授予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1998年10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维护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积极推动民营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这些规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营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是指合法注册的,由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持有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第三条申请资格1.具备下列条件的民营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1)他们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了营业执照生产企业所在地,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超过850万元;
(2)销售收入和出口供应量连续第二年分别为5000万元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和出口供应分别为3000万元和50万美元)。 );
(3)自营进出口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科研院所(含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1)他们已在研究所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网络。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 (2)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300多万元,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开发导向)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3)自营进出口业务所需专业人员;第四条申请材料1,私营企业或研究机构申请自营进口的报告和出口权;
(二)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四)企业年检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续第二年出具的资产证明; (五)申请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出口代理外贸企业出口供应认证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证明; 8,高新技术企业颁发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五条申报和批准程序民营企业或者研究机构应当向登记地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审查后报经外经贸部。地区,直辖市和直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六条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者研究机构,应当向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办理批准文件。 ,并前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市外经贸部门申请“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应当申请进出口业务。
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或者科研院所,经外经贸部批准,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分离,合并,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并报告对外贸易。部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程序;取消的,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第七条自行取得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如下:一是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2,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企业或研究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机械设备,零配件和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用于企业或研究所的生产或科学研究。三,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遵循国家对外贸易的指导方针和政策。
4.在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您可以享受与公有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指导方针,政策法规.6,接受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7。积极出口对外贸易。交换收入。
第八条各级外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已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或研究机构的进出口业务服务和规范管理。第九条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者研究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出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视具体情况而定。是。第十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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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公司的问题
a)生产企业1.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审批标准进行了新的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标准的进一步审批。只要国有大型(大型,新鲜,大二)生产企业申请,他们就可以申请批准。手续。此外,技术密集型机电产品生产批准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应50万美元,其他行业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应100万美元。对于已获批准拥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公司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单独申请进出口权。具体审批和程序为:生产企业向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和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提交申请,并报告联合意见,它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告。经济贸易部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建议清单办理批准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范围。(1)自营出口每年1000多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以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与公司合作经营产品。相关或类似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2)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和出口大型成套设备。经批准后,他们可以提供与出口自产设备有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和操作。为技术人员和售后眼科人员派遣劳务服务的权利。
3,经济特区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审批自动登记制度,经济特区生产企业,注册资金200多万元,并有已投入生产,可向当地外经贸部门申请登记,外贸部门合格生产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即机械设备进出口权和原料应当取得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出口所需的辅助材料,并可以办理海关,商检,外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生产企业对外经贸部门的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 (二)地方(市)县外贸公司自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放宽了具有固定业务渠道,有外贸供应,多年为外贸发展做出贡献的地级外贸供应公司的认证标准。 。对于国民生产总值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10亿元)的城市(县),原则上可以考虑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尽量控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经济特区的总量。即:根据外贸企业总数和规模,重新审批各经济特区的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一般贸易赚取的外汇,经济特区的一般贸易出口总额每1亿美元,一般贸易年度出口创汇增长5%,一个国外可以添加贸易企业。经济特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应当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主审批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区域,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备案。目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于1996年批准了五个经济特区总数为2013年。
(3)只要研究所具有较强的技术和技术产品研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成果,委托代理人所赚取的平均外汇不少于两个申请进出口权前几年。由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推荐的30万美元研究所接受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截至目前,已有200多家研究机构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技术产品的权利。科研院所的进出口权申请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国务院直属科研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向科学技术部提出。技术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地方科研院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该计划的独立经贸部门(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了书面申请,经经济贸易部(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获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科技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经过各部门和地区提交的研究机构审查,科技部分批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交了审查意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审批情况进行了审批。科技部的审查意见。
原则上,进出口权直接授予研究机构,没有新的进出口公司获得批准。研究机构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直接授予该单位进出口权;研究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国外经营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授予指定的全资,独资企业。 (四)外国经济公司中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成果显着。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动力也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建设能力和强大运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经营权。这些公司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有权在外部经营。公司合作具有良好的外部表现。通过出口1亿美元赚取外汇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获得与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权利。设计院承担了国外重大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在境外开展了一,二项业务项目,并将获得相应的调查,设计,咨询和监督等外部管理权。 (5)商业和材料企业给予商业和材料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的活力。和物资企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
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商品和材料企业给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作已从试点转为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直属企业,沿海物资企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内地材料企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3亿多元;
2,主要经营部门和沿海地区机电产品的材料企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6亿多元,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2亿多元;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3亿多元;
4.为了进一步评估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申报企业的资本要求;实物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超过1000万元(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以此为准,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企业。经批准授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和材料企业原则上应当符合其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批发业务和进口商品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外汇收入价值。申报和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经济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和部门申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门直属部门由主管机关向国家经贸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报。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进出口业务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前两年企业的运作(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实际的进出口业绩;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实际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各地,各部门收到申报文件后,初审意见已提交国家经贸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和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将合格企业的审查意见发送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
(6)供销合作企业授予供销合作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社的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中国农业产业化,增加农产品附属。价值,发展外汇收入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供销条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合作企业应当如下:沿海地区企业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更高n供销合作企业年销售额的60%。它已经支持当地农民建立三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立了一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对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企业,其进出口业务范围原则上与经批准的境内经营业务相符,但不经营共同出口的16种出口商品。由国家机构经营,国家实施经批准的公司的运作。那种进口商品。申报和批准程序:
供销社的进出口经营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局)和联合营销合作社共同报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联合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推荐,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中国国家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的进出口权由总行直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申请材料包括:要求进出口合作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可行性报告;前两年企业销售额和农业服务销售额;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实际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七)连锁企业对连锁企业给予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推动连锁企业现代化和国际化。
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如下:
1,经济实体型连锁店,政企分开,自营,自筹,独立法人资格,统一配送中心;
(二)进出口业务需要设施和资金,有良好的内部组织和外贸技术人员,适合进出口业务;
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申报和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事处,局)和商务委员会(商业贸易办事处和局)申报。贸易经济合作。各部委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报。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企业在上一年的运作(应提供销售统计,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部门盖章)和进出口业绩;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地点,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各地区和部门提交文件后,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III。 1998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关于授予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1998年10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维护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积极推动民营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这些规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营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是指合法注册的,由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持有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第三条申请资格1.具备下列条件的民营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1)他们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了营业执照生产企业所在地,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超过850万元;
(2)销售收入和出口供应量连续第二年分别为5000万元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和出口供应分别为3000万元和50万美元)。 );
(3)自营进出口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科研院所(含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1)他们已在研究所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网络。资产均在850万元以上; (2)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300多万元,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开发导向)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3)自营进出口业务所需专业人员;第四条申请材料1,私营企业或研究机构申请自营进口的报告和出口权;
(二)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四)企业年检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续第二年出具的资产证明; (五)申请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出口代理外贸企业出口供应认证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证明; 8,高新技术企业颁发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五条申报和批准程序民营企业或者研究机构应当向登记地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审查后报经外经贸部。地区,直辖市和直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六条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者研究机构,应当向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办理批准文件。 ,并前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市外经贸部门申请“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应当申请进出口业务。
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或者科研院所,经外经贸部批准,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分离,合并,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并报告对外贸易。部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程序;取消的,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第七条自行取得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如下:一是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2,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企业或研究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机械设备,零配件和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用于企业或研究所的生产或科学研究。三,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遵循国家对外贸易的指导方针和政策。
4.在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您可以享受与公有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指导方针,政策法规.6,接受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7。积极出口对外贸易。交换收入。
第八条各级外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已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或研究机构的进出口业务服务和规范管理。第九条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者研究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出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视具体情况而定。是。第十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新公司注册需要那些人员资格
浙江省建设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