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在创业板上市对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1.减少注册资本并不意味着减少股东的权益。注册资本只是工商局登记的数字,而不是实际的商业活动,因此可以很容易地增加或减少.2。留存收益是一个数字企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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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在创业板上市对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9-06-14 16:31:21 作者:颜 热度: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 1.减少注册资本并不意味着减少股东的权益。注册资本只是工商局登记的数字,而不是实际的商业活动,因此可以很容易地增加或减少.2。留存收益是一个数字企业财务会计属于股东的“权利”,是由实际经营活动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改变,不能按比例减少,否则,你应该怎么做? 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注册资本要求 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3)公司发行股份已到达公司股份总数超过25%;若公司总股本超过25%;股本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超过10%;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过去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中没有虚假记载;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创业板公司应满足的条件: 1.公司的基本要求: (1)拟议的创业板公司是一家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三年。 (注: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资产净值的原始账面价值中的份额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连续经营期限。) (2)拟议的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额支付,并已完成使用资本资产转让保荐人或股东的财产权。 建议的创业板公司主要资产并无重大租赁纠纷。 (3)拟议的创业板公司应主要从事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4)近两年,创业板公司的主营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公司的内部财务要求: (1)过去两年持续盈利。近两年来,净利润尚未累计不足1000万元,并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的利润,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人民币5000万元,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折旧计算; 发行前的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最近期间结束时不得有未收回的损失;发行后的总股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2)有兴趣进入创业板的公司应持续盈利。 (商业模式,产品或服务具有稳定的品种结构;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 去年没有客户对净利润的依赖。 ) (3)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税收优惠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拟议的创业板公司的经营业绩并非严重依赖税收优惠。 (4)没有重大的偿债风险,也没有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或有事项,如担保,诉讼,仲裁等。 3.公司治理结构要求: (1)拟议的创业板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建立和完善了“股东大会的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有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履行职责。 (2)拟议创业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3)拟议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显然,控股股东与创业板公司股东之间并无重大所有权纠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公司的内部管理要求: (1)建议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和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的市场运作能力。与控股股东没有横向竞争,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不公平性的关联交易。 (2)建议申请创业板公司的基本会计工作。编制财务报表符合公司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它反映了拟议的创业板在所有重要方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3)拟议的创业板公司拥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借款,偿还债务,预付款等情况不存在资金。手段。 (4)拟建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可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效率和有效性,以及不合格的结论。控制注册会计师。法证报告。 (5)公司在创业板上提出的章程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核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非法担保。 。 (6)拟议的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下列内容: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禁令仍处于禁令期;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过去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在过去一年中遭到了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调查或涉嫌违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查处。没有明确的结论。 (7)创业板公司过去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建议创业板及其股东在未经法定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过去三年内不会披露或掩饰证券公开发行,或三年前发生非法行为,但仍处于以下状态:连续性。 (8)拟议创业板公司筹集的资金应有明确的目的,并适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和投资项目应与创业板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9)拟议的创业板公司应建立专用的募集资金存储系统,募集资金存入董事会确定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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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4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 1.减少注册资本并不意味着减少股东的权益。注册资本只是工商局登记的数字,而不是实际的商业活动,因此可以很容易地增加或减少.2。留存收益是一个数字企业财务会计属于股东的“权利”,是由实际经营活动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改变,不能按比例减少,否则,你应该怎么做? 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注册资本要求 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3)公司发行股份已到达公司股份总数超过25%;若公司总股本超过25%;股本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超过10%;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过去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中没有虚假记载;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创业板公司应满足的条件: 1.公司的基本要求: (1)拟议的创业板公司是一家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三年。 (注: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资产净值的原始账面价值中的份额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连续经营期限。) (2)拟议的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额支付,并已完成使用资本资产转让保荐人或股东的财产权。 建议的创业板公司主要资产并无重大租赁纠纷。 (3)拟议的创业板公司应主要从事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4)近两年,创业板公司的主营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公司的内部财务要求: (1)过去两年持续盈利。近两年来,净利润尚未累计不足1000万元,并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的利润,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人民币5000万元,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折旧计算; 发行前的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最近期间结束时不得有未收回的损失;发行后的总股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2)有兴趣进入创业板的公司应持续盈利。 (商业模式,产品或服务具有稳定的品种结构;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 去年没有客户对净利润的依赖。 ) (3)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税收优惠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拟议的创业板公司的经营业绩并非严重依赖税收优惠。 (4)没有重大的偿债风险,也没有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或有事项,如担保,诉讼,仲裁等。 3.公司治理结构要求: (1)拟议的创业板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建立和完善了“股东大会的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有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履行职责。 (2)拟议创业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3)拟议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显然,控股股东与创业板公司股东之间并无重大所有权纠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公司的内部管理要求: (1)建议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和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的市场运作能力。与控股股东没有横向竞争,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不公平性的关联交易。 (2)建议申请创业板公司的基本会计工作。编制财务报表符合公司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它反映了拟议的创业板在所有重要方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3)拟议的创业板公司拥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借款,偿还债务,预付款等情况不存在资金。手段。 (4)拟建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可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效率和有效性,以及不合格的结论。控制注册会计师。法证报告。 (5)公司在创业板上提出的章程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核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非法担保。 。 (6)拟议的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下列内容: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禁令仍处于禁令期;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过去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在过去一年中遭到了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调查或涉嫌违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查处。没有明确的结论。 (7)创业板公司过去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建议创业板及其股东在未经法定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过去三年内不会披露或掩饰证券公开发行,或三年前发生非法行为,但仍处于以下状态:连续性。 (8)拟议创业板公司筹集的资金应有明确的目的,并适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和投资项目应与创业板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9)拟议的创业板公司应建立专用的募集资金存储系统,募集资金存入董事会确定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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