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批部门应当降级或者取消资格证书。一级合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承担。二级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资格,由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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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26 19:39:59 作者:颜 热度:
资格审批部门应当降级或者取消资格证书。一级合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承担。二级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资格考试,视为年检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取消资格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第十八条一级合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不受限制地承担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可以承担国家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二级资质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不足2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合格企业应当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承担超出水平的任务。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低于5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如果是逾期,则应由房地产开发,主管机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从事超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不足5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的,应当按照原资格审查。部门撤销资格证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吊销资格证书,取消证书,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资格
(2)变更,租赁,出借,转让,出售或出售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较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证书,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未发布“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减少资格。等级,可处罚1万元。以上罚款不到2万元。
第二十四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
资格审批部门应当降级或者取消资格证书。一级合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承担。二级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资格考试,视为年检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取消资格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第十八条一级合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不受限制地承担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可以承担国家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二级资质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不足2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合格企业应当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承担超出水平的任务。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低于5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如果是逾期,则应由房地产开发,主管机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从事超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不足5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的,应当按照原资格审查。部门撤销资格证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吊销资格证书,取消证书,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资格
(2)变更,租赁,出借,转让,出售或出售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较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证书,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未发布“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减少资格。等级,可处罚1万元。以上罚款不到2万元。
第二十四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