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企业名称的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批准下列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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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26 19:55:54 作者:颜 热度:
注册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企业名称的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批准下列企业名称:(1)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和“国家”字样。 ,“国际”等;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等字;
(3)不包括行政区划。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下的企业名称:(一)同级行政区划;
(2)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同级行政区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权利,并按照本办法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的名称应该是它所属的公司的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中文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由企业按照文本翻译原则进行翻译和使用,不得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第九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体大小,行业和组织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企业名称除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外,不得标有“中国”,“中国”,“国家”,“国家”或“国际”字样。如果在公司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则该字应为行业资格。使用外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区域性资本企业和外资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区名称不能仅用作行政区划。与市行政区划同时使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省,市,县行政区划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在组织形式前的字体大小后,在行政区划中设置行政区划:(一)控股公司名称的字体大小;
(2)控股公司的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
注册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企业名称的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批准下列企业名称:(1)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和“国家”字样。 ,“国际”等;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等字;
(3)不包括行政区划。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下的企业名称:(一)同级行政区划;
(2)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同级行政区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权利,并按照本办法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的名称应该是它所属的公司的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中文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由企业按照文本翻译原则进行翻译和使用,不得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第九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体大小,行业和组织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企业名称除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外,不得标有“中国”,“中国”,“国家”,“国家”或“国际”字样。如果在公司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则该字应为行业资格。使用外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区域性资本企业和外资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区名称不能仅用作行政区划。与市行政区划同时使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省,市,县行政区划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在组织形式前的字体大小后,在行政区划中设置行政区划:(一)控股公司名称的字体大小;
(2)控股公司的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