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邯郸注册公司?请问注册一家经营矿产品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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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邯郸注册公司?请问注册一家经营矿产品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9-06-29 14:26:03 作者:颜 热度:

如何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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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经营矿物产品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一是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冶金矿产资源,确保全省冶金行业可持续发展。这些规定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冶金矿产品”,是指铜,铅,锌,银,钼等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产品,以及助熔石灰石等冶金辅助矿产品。冶金矿产和耐火粘土。冶金和矿产生产包括采矿,选矿,矿石加工和球团生产。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冶金矿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冶金矿业组织的作用,并委托其从事冶金矿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采矿业组织应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六条在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中,要坚持合理开发,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不适合规模的小规模冶金矿产品的采矿和选矿活动进行整改。矿产资源储备,消除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污染环境,不遵守安全,采矿,矿物加工技术和生产条件设备实现冶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生产冶金矿产品,取得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颁发的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九条申请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冶金,矿产品采矿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矿山安全法规和行业技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范和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2)矿山的运输,起重,通风,给排水,供电,通讯,消防,灌装等生产系统符合正常生产要求;切实可行的环境管理计划; (4)取得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验收批准文件;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设备,工艺和检验检测手段,确保冶金矿产品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选矿,矿石加工,颗粒生产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尾矿设施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加工设备和工艺符合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环境管理方案,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合格; (4)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设备,技术,检验和检测,确保冶金矿产品的质量。手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矿区,露天或浓缩厂,选矿厂,造粒厂提交市区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加工厂为单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区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冶金矿产管理部门。冶金矿产生产单位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产品及相关专家完成审核并对其进行审核,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应提交冶金矿产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产品。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如果条件不符合,原因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第十二条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如果生产期需要继续生产,冶金矿产生产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生产许可证部门提交延期申请。第十三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方法,采矿范围,生产矿产等变更的,原发证的部门应当申请变更手续。

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关闭或者关闭的,应当向原发布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注销。第十四条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采矿回收率,采矿耗尽率和选矿回收率应符合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或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的要求。

冶金和矿产生产单位应综合利用可用于防止浪费的共生和伴生矿物;对于暂时不能全面利用的矿物和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损失和损坏。第十六条冶金矿产品的生产,应当在批准的矿山范围内依法进行。禁止超越批准的采矿区和跨境采矿。第十七条保护和恢复冶金矿产品生产中的生态环境必须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环境管理计划。如果冶金矿产品的生产造成地质环境,耕地,林地破坏和土壤侵蚀,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复垦种植树木。或其他利用措施。如果冶金矿产品的生产对他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应当补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前款规定的具体补偿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需要购买民用爆炸物,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的程序。在冶金矿山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前款规定购买民用爆炸物。第二十一条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他们不得经营未在本省获得冶金和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它们不得掺杂或掺杂,并且应该是粗制滥造的。假填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逐步建立电子信息网络,维护公平贸易。 ,促进冶金矿产品市场建设,行政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建立冶金矿产品供应中间环节和附加费。第二十四条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不得利用职位寻求个人利益;

(三)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妨碍公平执法的活动; (4)如果与被检查单位或当事方有直接利益,应撤回。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没有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

(二)未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未向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说明不签发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理由;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停止或者查处应当予以制止和调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5)其他疏忽职守,滥用权力和不当行为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未经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罚款10万元以下,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转让,租赁的,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暂时扣除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七条冶金矿产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不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应当发出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不低于10000元但不超过3万元;掺杂,掺假,伪劣,虚假驯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冶金矿产管理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冶金及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21日颁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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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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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经营矿物产品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一是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冶金矿产资源,确保全省冶金行业可持续发展。这些规定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冶金矿产品”,是指铜,铅,锌,银,钼等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产品,以及助熔石灰石等冶金辅助矿产品。冶金矿产和耐火粘土。冶金和矿产生产包括采矿,选矿,矿石加工和球团生产。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冶金矿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冶金矿业组织的作用,并委托其从事冶金矿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采矿业组织应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六条在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中,要坚持合理开发,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不适合规模的小规模冶金矿产品的采矿和选矿活动进行整改。矿产资源储备,消除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污染环境,不遵守安全,采矿,矿物加工技术和生产条件设备实现冶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生产冶金矿产品,取得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颁发的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九条申请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冶金,矿产品采矿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矿山安全法规和行业技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范和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2)矿山的运输,起重,通风,给排水,供电,通讯,消防,灌装等生产系统符合正常生产要求;切实可行的环境管理计划; (4)取得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验收批准文件;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设备,工艺和检验检测手段,确保冶金矿产品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选矿,矿石加工,颗粒生产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尾矿设施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加工设备和工艺符合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环境管理方案,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合格; (4)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设备,技术,检验和检测,确保冶金矿产品的质量。手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矿区,露天或浓缩厂,选矿厂,造粒厂提交市区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加工厂为单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区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冶金矿产管理部门。冶金矿产生产单位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产品及相关专家完成审核并对其进行审核,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应提交冶金矿产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产品。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如果条件不符合,原因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第十二条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如果生产期需要继续生产,冶金矿产生产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生产许可证部门提交延期申请。第十三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方法,采矿范围,生产矿产等变更的,原发证的部门应当申请变更手续。

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关闭或者关闭的,应当向原发布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注销。第十四条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采矿回收率,采矿耗尽率和选矿回收率应符合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或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的要求。

冶金和矿产生产单位应综合利用可用于防止浪费的共生和伴生矿物;对于暂时不能全面利用的矿物和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损失和损坏。第十六条冶金矿产品的生产,应当在批准的矿山范围内依法进行。禁止超越批准的采矿区和跨境采矿。第十七条保护和恢复冶金矿产品生产中的生态环境必须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环境管理计划。如果冶金矿产品的生产造成地质环境,耕地,林地破坏和土壤侵蚀,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复垦种植树木。或其他利用措施。如果冶金矿产品的生产对他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应当补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前款规定的具体补偿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需要购买民用爆炸物,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的程序。在冶金矿山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前款规定购买民用爆炸物。第二十一条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他们不得经营未在本省获得冶金和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它们不得掺杂或掺杂,并且应该是粗制滥造的。假填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逐步建立电子信息网络,维护公平贸易。 ,促进冶金矿产品市场建设,行政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建立冶金矿产品供应中间环节和附加费。第二十四条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不得利用职位寻求个人利益;

(三)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妨碍公平执法的活动; (4)如果与被检查单位或当事方有直接利益,应撤回。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没有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

(二)未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未向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说明不签发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理由;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停止或者查处应当予以制止和调查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5)其他疏忽职守,滥用权力和不当行为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未经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罚款10万元以下,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转让,租赁的,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暂时扣除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七条冶金矿产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不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管理部门应当发出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不低于10000元但不超过3万元;掺杂,掺假,伪劣,虚假驯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冶金矿产管理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冶金及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21日颁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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